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万广明同志代理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喜忠同志辞去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陈 勇同志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钟 瑛同志的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杨根玉同志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徐永立同志辞去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